|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6-07056 | 信息分类: | 其他 / 公示公告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医保局 | 生成日期: | 2026-01-23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关于择优遴选评估机构开展长期护理保险重新评估工作的通知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关于择优遴选评估机构开展长期护理保险重新评估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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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明确长期护理保险重新评估工作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医发〔2025〕52号)要求,现择优遴选3家评估机构负责开展南京市长期护理保险重新评估工作。
一、申报条件
(一)截至2025年12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取得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定点评估机构资格1年(含)以上,在南京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具有不少于6名的专职评估人员,其中评估专家不少于3人;
(三)近一年内,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未被纳入单独或联合失信惩戒名单、未被行政处罚,服务过程中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服务对象群体投诉信访事件等;
(四)开展重新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原则上不同时承担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初次评估、复评估工作。
二、遴选程序
(一)机构报名。符合申报条件的评估机构,可以向南京市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以下材料:
1.遴选申请表、专业人员花名册(见附件1、附件2)。
2.具备相应类别资质的工商注册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定点评估机构的相关资质证明。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评估人员医学、护理、康复等领域初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复印件;评估专家医学、护理、康复等领域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复印件。
6.评估人员(评估专家)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复印件,以及12个月(含)以上社保缴纳证明或工资发放流水。
7.重新评估实施方案。
8.根据评分标准(见附件3),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每份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后,装订成册,无需密封,纸质版2份送至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C座13楼1311室(可邮寄、代送),并将申请材料扫描为PDF电子版发送至邮箱share1311@163.com,联系人:李若萌,联系电话:18256703573。材料受理时间2026年1月26日至30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资质审核。市医保局对意向机构的报名资料进行初步审核,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将告知其及时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正式遴选。由医保行政处室、纪检监察部门、医保经办机构、长期护理保险协会等人员组成专家评委组,对符合条件评估机构提交的报名材料按照评分标准进行综合评分。申请单位需准备不超过8分钟的ppt汇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主要业绩,重点介绍重新评估方案),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四)社会公示。根据专家评委组的审核意见,形成遴选结果,并在南京市医保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履约要求。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与入选的评估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重新评估费用标准为:居家评估300元/次,入住机构评估200元/次。评估机构不能按时履约、或出现提供虚假材料、自动放弃等情况,出现名额空缺的,按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附件:1.遴选申请表
2.专业人员花名册
3.评分标准
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1月23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5020102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