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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6-38664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 / 解读材料 / 其他
发布机构:    南京市医保局 生成日期:    2026-06-26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完善长期护理保险辅助器具服务等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文  号:     关 键 词:    长期护理保险辅助器具服务等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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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长期护理保险辅助器具服务等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依据

《南京市长期护理保险辅助器具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宁医发〔202360号)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优化辅具服务流程。定点评估机构对居家参保人员开展失能等级评估时,同步开展辅具需求评估,填写辅助器具需求评估表,提出辅具需求建议。对评估为重度失能的参保人员,承办机构审核其辅具需求建议,出具辅具需求意见书。

对已评估为重度失能、选择居家享受照护服务的参保人员,申请辅具服务的,由承办机构安排评估人员开展辅具需求评估并提出需求建议,经承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出具辅具需求意见书。

承办机构在“辅具需求意见书”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参保人或代理人,并同步告知辅具服务相关政策。居家失能人员可根据“辅具需求意见书”,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辅具:对购买类辅具,可选择线上或线下方式购买;对租赁类辅具,定点辅具服务机构应自接到承办机构通知起3个工作日内上门开展适配、安装、使用指导等服务。

(二)明确相关责任。参保人员实际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定点机构违规开展服务造成长护险基金损失的,由相关机构承担责任。对失能等级评估结论、辅具需求评估结论作出不满6个月的,由定点评估机构承担主要责任(其中承办机构安排评估人员作出辅具需求评估的,由承办机构承担主要责任),定点照护服务机构、定点辅具服务机构分别承担相应责任;评估结论作出6个月(含)以上的,由定点照护服务机构、定点辅具服务机构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三)做好辅具服务与供应。制定全市统一的《南京市长期护理保险辅助器具产品目录(2025年)》。各定点辅具服务机构做好辅具配送、上门安装、使用指导、维修保养等各项辅具服务。各辅具产品供应商按照谈判遴选承诺内容履行供货方案、质量保障、技术支持等事项,无法履行遴选承诺内容的,可申请或按程序退出长护险辅具产品供应。

(四)拓展辅具线上服务功能。在巩固线下辅具服务的基础上,优化完善辅具线上服务相关功能。不断提升辅具服务标准和管理水平。

政策文件详见《关于进一步完善长期护理保险辅助器具服务等相关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