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6-38372 | 信息分类: | 综合政务 / 解读材料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医保局 | 生成日期: | 2026-06-25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关于规范整合康复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政策解读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解读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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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医保部门关于规范整合康复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工作要求,合理制定规范整合后项目价格,按照省医保局工作部署,经履行政府制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程序,形成规范整合后项目价格。
二、文件依据
一是国家层面政策依据。2025年,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康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医保价采函〔2025〕240号)等5批立项指南,以“服务产出为导向、资源消耗为基础、技术劳务与物耗分开”的原则,新设立了康复、精神、体被系统、眼科和口腔类项目,要求各地规范整合康复、精神、体被系统、眼科和口腔类价格项目。
二是省级层面政策依据。2026年5月18日,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规范整合康复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苏医保发〔2025〕47号),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统一规范整合相关价格项目。
三、主要内容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整合后,设立17项康复类项目,10项精神治疗类项目,53项体被系统类项目,125项眼科类项目,114项口腔类项目;同步停用现行747项价格项目。按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整合前后映射关系,在价格平移的基础上,统筹省定基准价格、周边城市价格等因素,制定规范整合后康复等5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新的项目价格为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政府指导价格,不得上浮。
基本保留医疗机构分级定价,检查、治疗类项目一、二、三类医疗机构执行同价,手术类项目一、二、三类医疗机构等级差价为10%。参考精神治疗类项目各等级医疗机构原自主制定价格差异,新增心理治疗及咨询类7个项目分级定价,一、二、三类医疗机构等级差价为15%。精神病科被列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适度提高心理治疗项目(个人、团体、家庭)的价格水平,在三类医疗机构价格的基础上上浮10%。
政策文件:关于规范整合康复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苏公网安备 320105020102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