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6-38371 | 信息分类: | 综合政务 / 部门文件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医保局 | 生成日期: | 2026-06-25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关于规范整合康复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规范整合康复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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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医保分局、各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江北新区民生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省医保局、省卫健委《关于规范整合康复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苏医保发〔2025〕47号)要求,现就统一规范整合我市康复、精神治疗、体被系统、眼科、口腔类(以下简称5批项目)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按照统一规范整合要求,设立17项康复类项目,10项精神治疗类项目,53项体被系统类项目,125项眼科类项目,114项口腔类项目。同步停用现行747项价格项目。
二、制定规范整合后项目价格
综合考虑规范整合后的5批项目服务产出、价格构成等要素,按照整合前后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相对平稳的原则,合理制定整合后康复等5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新的项目价格为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政府指导价格,不得上浮。
基本保留医疗机构分级定价,检查、治疗类项目一、二、三类医疗机构执行同价,手术类项目一、二、三类医疗机构等级差价为10%。参考精神治疗类项目各等级医疗机构原自主制定价格差异,新增心理治疗及咨询类7个项目分级定价,一、二、三类医疗机构等级差价为15%;其中,南京脑科医院精神病科被列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适度提高心理治疗项目(个人、团体、家庭)的价格水平,在三类医疗机构价格的基础上上浮10%。
三、统一明确医保支付政策
落实康复等5批项目的医保支付类别,在综合考虑医保基金承受能力、个人负担及临床必需等基础上,统一制定乙类项目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甲类、丙类的项目按规定执行。
四、部分医用耗材不再另行收费
5批项目整合后,“泪液分泌试纸”“特殊窝沟封闭剂”等特殊医用材料纳入基本物耗,不得另行收费。医用耗材库中物价编码所对应的医用耗材同步禁用。
五、加强监管和引导
各级医保部门要做好政策落地过程中的跟踪监测,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妥善处理。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的综合监管。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强化内部管理,及时做好收费信息系统维护等相关工作,严格执行规范整合后的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
本通知自2026年6月26日起执行。
附件:1.康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表
2.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表
3.体被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表
4.眼科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表
5.口腔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表
6.停用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7.停用部分特殊医用材料表
南京市医疗保障局 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6月23日
解读文件:关于规范整合康复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政策解读
苏公网安备 320105020102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