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6-06146 | 信息分类: | 其他 / 政策解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医保局 | 生成日期: | 2022-06-06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关于调整在宁高校大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的通知》政策解读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关于调整在宁高校大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的通知》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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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在宁高校大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优化参保缴费服务,保障在宁全日制高等、中等专科院校等在校学生医保权益,市医保局、财政局印发通知,调整大学生居民医保有关政策。
一是调整大学生待遇享受期。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大学生,医保待遇享受期调整为自然年度,即入学次年1月1日至毕业当年12月31日。
二是做好保障待遇衔接。大学生入学当年已经在南京市之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按原参保地规定享受医保待遇;入学当年发生的门诊大病、住院等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可参照我市居民医保中大学生保障待遇予以保障。各高校做好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的待遇衔接和保障工作。
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
政策文件请点击:关于调整在宁高校大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的通知
苏公网安备 320105020102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