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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6-06146 信息分类:    其他 / 政策解读 / 其他
发布机构:    南京市医保局 生成日期:    2022-06-06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调整在宁高校大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  号:     关 键 词:    《关于调整在宁高校大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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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在宁高校大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优化参保缴费服务,保障在宁全日制高等、中等专科院校等在校学生医保权益,市医保局、财政局印发通知,调整大学生居民医保有关政策。

一是调整大学生待遇享受期。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大学生,医保待遇享受期调整为自然年度,即入学次年11日至毕业当年1231日。

二是做好保障待遇衔接。大学生入学当年已经在南京市之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按原参保地规定享受医保待遇;入学当年发生的门诊大病、住院等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可参照我市居民医保中大学生保障待遇予以保障。各高校做好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的待遇衔接和保障工作。

通知自202291日起执行。


政策文件请点击:关于调整在宁高校大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