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6-06145 | 信息分类: | 其他 / 部门文件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医保局 | 生成日期: | 2022-06-06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关于调整在宁高校大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的通知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关于调整在宁高校大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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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在宁高校大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的通知
各医保分局,各区财政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精神,为进一步优化参保缴费服务,保障在宁全日制高等、中等专科院校等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医保权益,现就大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大学生待遇享受期
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大学生,医保待遇享受期调整为自然年度,即入学次年1月1日至毕业当年12月31日。
二、做好保障待遇衔接
大学生入学当年已经在南京市之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按原参保地规定享受医保待遇;入学当年发生的门诊大病、住院等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可参照我市居民医保中大学生保障待遇予以保障。各高校做好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的待遇衔接和保障工作。
三、本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
南京市医疗保障局 南 京 市 财 政 局
2022年6月6日
政策文件解读请点击:《关于调整在宁高校大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的通知》政策解读
苏公网安备 320105020102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