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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待遇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基金按规定支付(有自付比例的药品和项目等需个人先按比例支付),包括门诊统筹待遇、门诊高费用补偿待遇、“两病”门诊待遇、门诊特殊病待遇、住院待遇和生育医疗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