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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统筹待遇
责任编辑:  文章来源:南京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19-03-29 19:50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一、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待遇: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职工参保人员在定点机构门诊统筹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需个人先行支付的部分,由个人先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照规定的待遇政策执行。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待遇标准见表。

门诊统筹待遇表

按待遇政策执行的医保范围内费用

就诊类别

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在职

退休(职)

建国前老工人

70岁以下

70岁(含)以上

0-1000含)

社区

50%

55%

60%

100%

非社区

40%

45%

50%

95%

1000不含-5000

社区

70%

80%

85%

100%

非社区

60%

70%

75%

95%

5000不含)-1.5含)

社区

75%

85%

90%

100%

非社区

65%

75%

80%

95%

例如:在职职工在非社区医疗机构购买某药,药品单价13015.2元,医保支付标准12364.44元,自付比例0.3

按待遇政策执行的医保范围内费用12364.44*0.7=8655.11元。8655.11元按门诊统筹待遇比例基金支付。

医保基金支付:

0-1000(含)1000*40%=400

1000(不含)-5000(含):4000*60%=2400

5000(不含)-1.5万(含):(8655.11-5000*65%=2375.82

医保基金累计支付400+2400+2375.82=5175.82

个人需支付13015.2-5175.82=7839.38

二、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待遇: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居民参保人员在定点机构门诊统筹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需个人先行支付的部分,由个人先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照规定的待遇政策执行。

人员类别

其他居民

老年居民

学生儿童

大学生

80周岁以上

起付标准

200

100

200

基金支付比例

社区医疗机构

50%

60%

55%

非社区医疗机构

30%

40%

35%

年度基金支付限额

300

600

330

三、居民医保门诊高费用补偿待遇:

门诊高费用补偿待遇。一个自然年度内,享受完门诊统筹待遇后,继续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个人自付2000元以上部分,在社区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50%,在非社区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30%,年度基金支付限额2800元。

门诊高费用补偿待遇表

起付标准

2000

基金支付比例

社区医疗机构

50%

非社区医疗机构

30%

年度基金支付限额

2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