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职工参保人员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2、分娩当月或实施计生手术当月正常缴费的,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首次参保缴费到账次日享受待遇);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含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当月,在省内其他地市缴纳月数可合并计算),可按规定领取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计生无一次性营养补助)。
(二)灵活就业人员
1、依法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2、分娩当月或实施计生手术当月正常缴费的,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首次参保待遇等待期2个月);分娩当月正常参保且生产前一个月已连续缴费满12个月(不含手术当月,在省内其他地市缴纳月数可合并计算),可按规定领取生育津贴。
二、生育保险待遇包含内容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及一次性营养补助。
(一)生育医疗费用
1.门诊产前检查费用:是指从建《孕产妇保健卡(册)》开始至住院分娩前所发生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2.分娩医疗费用:指因顺产(包括手法助产)、助娩产(包括产钳助产、胎头吸引、臀位助产、臀位牵引)、剖宫产三种分娩方式所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医药费等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指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早期妊娠流产、中期妊娠流(引)产、输卵(精)管绝育及复通手术产生的符合生育保险的医疗费用。
(二)生育津贴
1.女职工分娩津贴:生育的,享受15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视同生产,享受158天的生育津贴。
2.灵活就业人员分娩津贴:98天。
3.男职工护理假津贴: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4.计生手术津贴: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三)一次性营养补助
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生育保险按照南京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支付一次性营养补助。分娩日期2025年7月1日-2026年6月30日,执行标准为3315/人次。
三、生育保险待遇享受的情形
(一)南京本地刷卡
一般情况下,医疗费用正常刷卡结算,津贴及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系统批量结算支付。
(二)零星报销
异地就医产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津贴及一次性营养补助,南京本地刷卡生育多胞胎的津贴及一次性营养补助、满3个月不满7个月妊娠流产的津贴、男职工输精管绝育及复通术的医疗费用及津贴、津贴应发放时连续缴费仍不满10个月等特殊情形需进行申报。
四、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一)门诊产前检查费用:自2024年1月1日起,建卡(册)起至孕20周(含20周)内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基金支付限额600元;孕20周后(含不满20周,按《南京市高危产妇管理规范(试行)》需至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进行孕产期保健服务的)至住院分娩前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基金支付限额1200元。超出基金支付限额后,发生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
(二)计生及分娩医疗费用
1.南京本地刷卡: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在使用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时,应先按规定比例自付,再按规定享受待遇。2025年7月1日起,孕产妇住院分娩发生的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支付后,剩余个人自付费用在出院结算时由财政给予100%补助。
分娩医疗待遇标准
分娩 方式 | 费用段 | 支付比例 | |
三级医院 | 二级及以下医院 | ||
顺产 | 0-3000元 | 100% | 100% |
3001-5000元 | 95% | 100% | |
>5000元 | 85% | 100% | |
助娩产 | 0-3200元 | 100% | 100% |
3201-6000元 | 95% | 100% | |
>6000元 | 85% | 100% | |
剖宫产 | 0-4500元 | 100% | 100% |
4501-7000元 | 95% | 100% | |
>7000元 | 85% | 100% | |
2.零星报销:参保人员报销时按照以下标准享受待遇。
零星报销定额标准
序号 | 病种 | 三级定点 医疗机构 (元) | 二级定点 医疗机构 (元) | 一级及无等级 定点医疗机构 (元) |
1 | 顺产 | 4160 | 3440 | 2910 |
2 | 助娩产 | 5210 | 4120 | 3600 |
3 | 剖宫产 | 5660 | 4940 | 4190 |
4 | 剖宫产合并子宫肌瘤切除术 | 6760 | 5820 | 4980 |
5 | 剖宫产合并卵巢或输卵管囊肿切除术 | 6560 | 5660 | 4840 |
6 | 早期妊娠流产 | 540 | 540 | 540 |
7 | 早期妊娠流产住院 | 1350 | 1250 | 1250 |
8 | 中期妊娠流产 | 2250 | 1950 | 1750 |
9 | 稽留流产 | 2150 | 1650 | 1450 |
10 | 宫内节育器放置术 | 360 | 360 | 360 |
11 | 宫内节育器取出术 | 320 | 320 | 320 |
12 | 宫腔镜取环 | 640 | 600 | - |
13 | 皮下植埋(取出)术 | 200 | 200 | 200 |
3.参保人员发生以下情况时按项目支付:
按项目支付病种
序号 | 病种 |
1 | 子宫疤痕妊娠流产 |
2 | 住院取环 |
3 | 输卵(精)管结扎或复通术 |
4 | 妊娠急性脂肪肝 |
5 | 产后出血(出血量大于1000ML) |
6 | 产后急性肾功能衰竭 |
7 | 子宫破裂 |
8 | 羊水栓塞 |
9 | 前置胎盘伴出血 |
10 | 重度子痫前期 |
备注 | 上述生育病种零星报销时需提供费用明细清单。 |
五、生育津贴及一次性营养补助发放时间
(一)南京本地刷卡:计生手术津贴在计生手术的次月发放,分娩津贴、护理假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于生产当月缴费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
(二)零星报销:手术次月可申报,一般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支付,特殊情况需20个工作日。
六、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渠道
2025年11月1日起出院结算的,优先发放至个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如未提供有效个人银行账户,医保部门将发放至农业银行,个人可凭身份证至任意农行网点领取;南京本地及省内异地刷卡的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2025年11月1日前结算的按原渠道发放。
七、个人银行卡信息采集渠道
出院结算前上传个人银行信息:“南京医保”微信公众号“服务大厅——个人银行信息采集”或“我的南京”APP“医保服务——个人银行信息采集”。
八、其他人员相关待遇
(一)居民医保生育待遇
1.医疗待遇:包括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的医疗费用。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基金支付限额800元;发生的生育住院分娩费用,参照住院支付政策执行,其中在三级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80%,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按规定支付后,剩余个人自付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2.生育补助:自2022年9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可享受生育补助待遇。补助标准为1300元/人次。
(二)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待遇
生育的医疗费用,流产、引产医疗费用。2026年1月1日起生育的,按规定享受98天生育津贴待遇。
(三)领取失业金人员生育待遇
生育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及一次性营养补助。其中,流、引产医疗费用待遇自2022年9月1日起享受,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输卵管结扎或复通、输精管结扎或复通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待遇自2024年1月1日起享受。
(四)退休人员待遇
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因生育所发生的符合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生育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参照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的待遇标准执行;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免费享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其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五)女职工妇科专项检查
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女职工(含退休人员)每两年可前往具有妇科专项检查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接受一次妇科专项检查。本次从2024年6月1日到2026年5月31日止。
检查项目包含:妇科双合诊、阴道分泌物常规检查、宫颈癌巴氏细胞学检查、盆腔B超(含子宫、附件)和乳腺手诊。
苏公网安备 320105020102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