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的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个人自付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予以支付。
(一)职工医保:2024年1月1日起,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暂定为1.5万元,对起付标准以上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具体如下:
1.5万元以上(不含1.5万元,下同)至4万元(含4万元,下同)部分,支付60%;4万元以上至6万元部分,支付65%;6万元以上至8万元部分,支付70%;8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支付75%;1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80%。
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现为7500元),各费用段报销比例提高5%。
(二)居民医保:自2025年7月1日起,对纳入大病保险的合规医疗费用封顶线(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封顶线”),统一为每个自然年度50万元。
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发生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在一个待遇年度内,个人自付金额1.5万元以上费用,可以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具体如下
费用段 | 大病保险报销比例 |
1.5万元至8万元 | 60% |
8万元至10万元 | 65% |
10万元至50万元 | 70% |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参保人员,在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后,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现为7500元),各费用段报销比例提高5%。
建立参保激励健康约束机制。以2025年为起点,累计计算居民医保连续参保年限和零报销年限。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可提高大病保险封顶线。对当年基金零报销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可提高大病保险封顶线。连续参保激励或零报销激励,每次提高封顶线均为5000元(如同时满足连续参保激励和零报销激励,提高封顶线为1万元),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政策规定的大病保险封顶线的20%。享受零报销激励的参保居民发生大病保险报销并使用奖励额度后,前期积累的零报销激励额度在下一年度清零。2025年起,参保之后出现断保又再次参保的,连续参保年数重新计算,同时,每断保1年,其大病保险封顶线(包含参保激励提高的额度)降低3000元,累计降低总额不超过政策规定的大病保险封顶线的20%。
苏公网安备 320105020102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