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责任编辑: 文章来源:南京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19-03-29 19:37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和乙类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及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费用,先由个人自付,其余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
职工住院待遇标准表
医疗机构等级 | 起付标准 | 个人分担比例 | |
在职 | 退休(职) | ||
一级 | 300元 | 3% | 2% |
二级 | 500元 | 5% | 3% |
三级 | 1000元 | 10% | 7% |
备注 | 1、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低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免除起付标准。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个人分担比例为在职职工的10%。 3、因门诊特殊病病种住院的,不设住院起付标准。 4、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发生的医保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18万元(不含)以上的,支付比例95%。 | ||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和乙类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及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费用,先由个人自付,其余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
我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6万元(2023年起)。
居民住院待遇标准表
医疗机构等级 | 起付标准及基金支付比例 | |||
起付标准 | 起付标准以上 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 | |||
其他居民 老年居民 | 80周岁以上 | 学生儿童 大学生 | ||
一级 | 300元 | 90% | 95% | 95% |
二级 | 500元 | 85% | 90% | 90% |
三级 | 1000元 | 65% | 70% | 80% |
备注 | 1、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低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免除起付标准。 2、因门诊特殊病病种住院的,不设住院起付标准。 | |||
苏公网安备 320105020102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