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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责任编辑:  文章来源:南京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19-03-29 19:37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和乙类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及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费用,先由个人自付,其余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其中,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发生的医保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18万元(含)60万元(含)之间的,支付比例95%

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0万元;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和大病保险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住院待遇标准表

医疗机构等级

费用段及个人分担比例

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

在职

退休(职)

一级

300

3%

2%

二级

500

5%

3%

三级

1000

10%

7%

备注

1、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低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免除起付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个人分担比例为在职职工的10%

3、因门诊特殊病病种住院的,不设住院起付标准。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和乙类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及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费用,先由个人自付,其余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

我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6万元2023年起);大病保险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住院待遇表

医疗机构等级

费用段及基金支付比例

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以上

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

老年居民

其他居民

80周岁以上

学生儿童

大学生

一级

300

90%

95%

95%

二级

500

85%

90%

90%

三级

1000

65%

70%

80%

备注

1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低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免除起付标准。

2、因门诊特殊病病种住院的,不设住院起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