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病床待遇标准及费用结算
责任编辑: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9-03-29 19:37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1、设床条件
参保人员长期卧床不起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中风瘫痪康复期、恶性肿瘤晚期、骨折牵引需卧床治疗的、符合住院条件的70周岁以上老人,由本人或家属就近向具备家庭病床服务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医师检查确诊后可设立家庭病床。
2、待遇标准
家庭病床无起付标准,设床患者发生的符合医保范围内的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比例限额支付。设立家庭病床期间,门统、门慢、门特待遇暂停享受,门诊精神病、门诊艾滋病、住院待遇正常享受。具体标准见表7。
表7、家庭病床个人负担比例表
医疗机构等级 | 个人分担比例 | ||
在职 | 退休(职) | ||
一级 | 3% | 2% | |
二级 | 5%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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