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6-65293 | 信息分类: | 综合政务 / 部门文件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医保局 | 生成日期: | 2026-11-05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关于调整202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标准及有关政策的通知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标准及有关政策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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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各处室、单位、分局,各区财政局、税务局,江北新区民生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区医保中心:
根据国家、省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工作要求,现就调整我市2027年度居民医保、长护险筹资标准及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2027年度筹资标准
(一)居民医保
老年居民筹资标准为1860元/人·年,其中,财政补助标准1300元/人·年,个人缴费标准560元/人·年。
其他居民筹资标准为1860元/人·年,其中,财政补助标准1220元/人·年,个人缴费标准640元/人·年。
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为1530元/人·年,其中,财政补助标准1190元/人·年,个人缴费标准340元/人·年。
大学生筹资标准为1020元/人·年,其中,财政补助标准740元/人·年,个人缴费标准280元/人·年。
(二)长期护理保险
1.个人缴费标准。大学生缴费标准为10元/人·年,学生儿童不单独筹资,除大学生、学生儿童外的其他长护险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20元/人·年。长护险资助参保政策参照居民医保资助参保政策执行。
2.单位缴费标准。用人单位长护险费率为0.15%,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费率中平移,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长护险费与职工医保费共同缴纳。
3.财政补助标准。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长护险个人缴费部分,财政按照同等标准予以补助,划入长护险基金。
(三)筹资方式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划拨2026年12月份医保个人账户时,同步划扣2027年度长护险个人缴费额;居民医保参保人员2027年度居民医保费、长护险费合并缴纳。
二、扩大居民医保参保人群范围
在我市居住且办理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人员,可以参加我市居民医保,个人按规定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照同等标准给予补助。
三、提高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待遇
(一)下调门诊起付标准。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含“两病”门诊统筹,下同)起付标准下调至100元。
(二)提高基金支付比例。提高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社区医疗机构为60%、非社区医疗机构为40%。
(三)高龄人员待遇倾斜。80周岁及以上老年居民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
四、调整长护险保障对象范围
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长期失能,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失能等级评估。经评估为重度失能等级的,可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
五、本通知第一、二条除大学生筹资标准自2027年9月1日起执行外,其余自2026年10月30日起执行;第三、四条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
解读材料请点击202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即将开始缴费!
苏公网安备 320105020102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