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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6-06073 信息分类:    其他 / 部门文件 / 其他
发布机构:    南京市医保局 生成日期:    2022-11-25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大学生医保门诊待遇政策的通知
文  号:     关 键 词:    关于大学生医保门诊待遇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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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学生医保门诊待遇政策的通知

各医保分局,各区财政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区医保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在宁高校大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待遇政策

(一)取消大学生门诊包干政策。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由各高校包干使用调整为门诊统筹使用。

(二)参保大学生门诊统筹待遇。一个自然年度内大学生发生门(急)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100元,在社区医疗机构及校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比例60%,非社区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比例40%;年度基金支付限额600元。参保大学生患有高血压或糖尿病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1100元,同时患有“两病”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1500元。参保大学生在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基础上,按规定享受门诊高费用补偿待遇。

二、原大学生门诊包干经费的拨付和使用

(一)20229月至202212月大学生门诊包干经费按30/人划拨。

(二)大学生门诊包干政策调整前已拨付的门诊包干费用,结余留用、超支不补,专款专用。结余部分高校可用于对今后在校大学生门诊费用进行补充保障,提高大学生门诊待遇水平。

三、大学生参保工作经费

为鼓励在校大学生参保,提高大学生参保率,对组织在校大学生参保工作成效较好的高校,按在校大学生参保人数拨付参保工作经费。在校学生500人及以上的高校,经费标准为3/人;在校学生500人以下的,经费标准为1500/家。

大学生参保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大学生参保登记、医疗费用零星报销、医保政策宣传等各项医保经办服务支出。

四、本通知自202311日起执行。


南京市医疗保障局       南 京 市 财 政 局

                        20221121


政策文件解读请点击:《关于大学生医保门诊待遇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