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78870 | 信息分类: | 其他 / 公示公告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医保局 | 生成日期: | 2025-11-20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关于择优遴选评估机构开展长期护理保险重新评估工作的通知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关于择优遴选评估机构开展长期护理保险 重新评估工作的通知 | |
| 内容概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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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明确长期护理保险重新评估工作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医发〔2025〕52号)要求,现择优遴选3家评估机构负责开展南京市长期护理保险重新评估工作。
一、申报条件
(一)截至2025年11月20日,在全国范围内取得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定点评估机构资格1年(含)以上,在南京市有稳定的办公场所;
(二)具有不少于10名的专职评估人员,其中评估专家不少于4人;
(三)近一年内,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未被纳入单独或联合失信惩戒名单、未被行政处罚,服务过程中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服务对象群体投诉信访事件等。
(四)开展重新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原则上不同时承担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初次评估、复评估工作。
二、遴选程序
(一)机构报名。符合申报条件的评估机构,可以向南京市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以下材料:
1.遴选申请表(见附件1)。
2.具备相应类别资质的工商注册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定点评估机构的相关资质证明。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评估人员医学、护理、康复等领域初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复印件;评估专家医学、护理、康复等领域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复印件。
6.评估人员(评估专家)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复印件,以及12个月(含)以上社保缴纳或工资发放流水证明。
7.重新评估实施方案。
8.参照评分标准(见附件2),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每份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后,装订成册,无需密封,纸质版一份送至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C座13楼1311室(可邮寄、代送),并将申请材料扫描为PDF电子版发送至邮箱share1311@163.com,联系人:李若萌,联系电话:18256703573。材料受理时间2025年11月26日至28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资质审核。市医保局对意向机构的报名资料进行初步审核,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将告知其及时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正式遴选。由医保行政处室、纪检监察部门、医保经办机构、长期护理保险协会等人员组成遴选工作小组,对符合条件评估机构提交的报名材料按照评分标准进行综合评分,评分表见附件2。如需现场答辩,将另行通知。
(四)社会公示。根据专家评委组的审核意见,形成遴选结果,并在南京市医保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履约要求。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与入选的评估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重新评估费用标准为:居家评估300元/次,入住机构评估200元/次。评估机构不能按时履约、或出现提供虚假材料、自动放弃等情况,出现名额空缺的,按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附件:1.遴选申请表
2.遴选评分标准
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1月20日
附件1
遴选申请表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
法人代表 | 身份证号 | 电话 | ||||||
负责人 | 身份证号 | 电话 | ||||||
经营性质 | □营利 □非营利 | |||||||
经营/执业许可证号 | 审批部门 | |||||||
单位开户银行 开户名及账号 | ||||||||
机构注册地 | ___省____市 | |||||||
正式运营时间 | __年__月 | 纳入长期护理保险 定点机构时间 | __年__月 | |||||
服务场所 情况 | 服务场所性质 | 服务场所面积 | ||||||
自有□ 租赁□ | 建筑面积 | |||||||
租期 | 营业面积 | |||||||
人员情况 | 职工总数 | 人 | 其中专职人数 | 人 | ||||
评估人员数 | 人 | 其中专职评估人数 | 人 | |||||
专职评估专家 | 人 | 说明:具有医学、护理、康复、心理、长期照护、养老护理以及长期护理保险管理等领域中级及以上职称,具备3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熟悉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政策。 | ||||||
申请单位意见 | 本单位自查符合南京市长期护理保险重新评估机构遴选条件,熟悉需要承担的工作任务,现申请成为南京市长期护理保险重新评估定点机构,承诺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如被发现提供材料与事实不符,或者被查实不符合遴选条件的,愿意接受解除服务协议、追回相关失能评估费用等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法人代表签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遴选评分标准
序号 | 评分内容 | 评分标准 | 分值 |
1 | 人员资质 | 具有10名专职评估人员,其中4名评估专家的,得20分。 每多1名专职评估人员加2分,每多1名评估专家加4分,同一人员不重复加分,最多加12分。 评估专家中,具备正高级职称的,每人加4分;具备副高级职称的,每人加2分。最多加4分。 | 36 |
2 | 设施配备 | 南京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有开展失能评估工作相适应的设备器材,如血压计、血糖仪、听诊器、急救包、录像摄影设备等,具备接入南京市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的硬件设施,如计算机、打印机等。 办公场所固定、硬件设施配备齐全的,得24分; 办公场所固定,硬件设施配备基本符合要求的,得16分; 办公场所固定,硬件设施配备略有不符的,得8分; 办公场所不固定,无相应的硬件设施配备的,不得分。 | 24 |
3 | 学术建设 | 机构或机构负责人主导开发或参与开发评估、照护机构等级评定、老年人能力评估等相关领域的行业标准、编写相关教材等学术活动的,每项得6分,最高得12分。机构工作人员2023年至2025年在国内外期刊上发表过长期护理保险、健康促进等相关领域学术论文的,每篇得2.5分,最高得8分。 | 20 |
4 | 重新评估 方 案 | 针对重度失能等级评估结论有效期(2年)届满开展重新评估的工作方案,至少包含响应时间、评估流程、完成时限、档案管理、争议处理等内容,方案需全面、可行、有针对性。 重新评估方案全面、可行、针对性强的得20分; 重新评估方案全面、可行、针对性难以满足要求的得5分; 未提供的不得分。 | 20 |
苏公网安备 320105020102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