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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78870 信息分类:    其他 / 公示公告 / 其他
发布机构:    南京市医保局 生成日期:    2025-11-20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择优遴选评估机构开展长期护理保险重新评估工作的通知
文  号:     关 键 词:    关于择优遴选评估机构开展长期护理保险 重新评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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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择优遴选评估机构开展长期护理保险重新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明确长期护理保险重新评估工作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医发〔202552号)要求,现择优遴选3家评估机构负责开展南京市长期护理保险重新评估工作。

一、申报条件

(一)截至20251120日,在全国范围内取得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定点评估机构资格1年(含)以上,在南京市有稳定的办公场所;

(二)具有不少于10名的专职评估人员,其中评估专家不少于4人;

(三)近一年内,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未被纳入单独或联合失信惩戒名单、未被行政处罚,服务过程中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服务对象群体投诉信访事件等。

(四)开展重新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原则上不同时承担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初次评估、复评估工作。

二、遴选程序

(一)机构报名。符合申报条件的评估机构,可以向南京市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以下材料:

1.遴选申请表(见附件1)。

2.具备相应类别资质的工商注册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定点评估机构的相关资质证明。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评估人员医学、护理、康复等领域初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复印件;评估专家医学、护理、康复等领域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复印件。

6.评估人员(评估专家)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复印件,以及12个月(含)以上社保缴纳或工资发放流水证明。

7.重新评估实施方案。

8.参照评分标准(见附件2),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每份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后,装订成册,无需密封,纸质版一份送至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C131311室(可邮寄、代送),并将申请材料扫描为PDF电子版发送至邮箱share1311@163.com,联系人:李若萌,联系电话:18256703573。材料受理时间20251126日至28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资质审核。市医保局对意向机构的报名资料进行初步审核,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将告知其及时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正式遴选。由医保行政处室、纪检监察部门、医保经办机构、长期护理保险协会等人员组成遴选工作小组,对符合条件评估机构提交的报名材料按照评分标准进行综合评分,评分表见附件2。如需现场答辩,将另行通知。

(四)社会公示。根据专家评委组的审核意见,形成遴选结果,并在南京市医保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履约要求。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与入选的评估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重新评估费用标准为:居家评估300/次,入住机构评估200/次。评估机构不能按时履约、或出现提供虚假材料、自动放弃等情况,出现名额空缺的,按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附件:1.遴选申请表

      2.遴选评分标准



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51120

附件1

遴选申请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电话


负责人


身份证号


电话


经营性质

营利    □非营利

经营/执业许可证号


审批部门


单位开户银行

开户名及账号


机构注册地

_______

正式运营时间

____

纳入长期护理保险

定点机构时间

____

服务场所

情况

服务场所性质

服务场所面积

自有□ 租赁□

建筑面积


租期


营业面积


人员情况

职工总数

其中专职人数

评估人员数

其中专职评估人数

专职评估专家

说明:具有医学、护理、康复、心理、长期照护、养老护理以及长期护理保险管理等领域中级及以上职称,具备3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熟悉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政策。

申请单位意见

  本单位自查符合南京市长期护理保险重新评估机构遴选条件,熟悉需要承担的工作任务,现申请成为南京市长期护理保险重新评估定点机构,承诺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如被发现提供材料与事实不符,或者被查实不符合遴选条件的,愿意接受解除服务协议、追回相关失能评估费用等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法人代表签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遴选评分标准

序号

评分内容

评分标准

分值

1

人员资质

具有10名专职评估人员,其中4名评估专家的,得20分。

每多1名专职评估人员加2分,每多1名评估专家加4分,同一人员不重复加分,最多加12分。

评估专家中,具备正高级职称的,每人加4分;具备副高级职称的,每人加2分。最多加4分。

36

2

设施配备

南京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有开展失能评估工作相适应的设备器材,如血压计、血糖仪、听诊器、急救包、录像摄影设备等,具备接入南京市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的硬件设施,如计算机、打印机等。

办公场所固定、硬件设施配备齐全的,得24分;

办公场所固定,硬件设施配备基本符合要求的,得16分;

办公场所固定,硬件设施配备略有不符的,得8分;

办公场所不固定,无相应的硬件设施配备的,不得分。

24

3

学术建设

机构或机构负责人主导开发或参与开发评估、照护机构等级评定、老年人能力评估等相关领域的行业标准、编写相关教材等学术活动的,每项得6分,最高得12分。机构工作人员2023年至2025年在国内外期刊上发表过长期护理保险、健康促进等相关领域学术论文的,每篇得2.5分,最高得8分。

20

4

重新评估

方 案

针对重度失能等级评估结论有效期(2年)届满开展重新评估的工作方案,至少包含响应时间、评估流程、完成时限、档案管理、争议处理等内容,方案需全面、可行、有针对性。

重新评估方案全面、可行、针对性强的得20分;

重新评估方案全面、可行、针对性基本满足要求的得15分;

重新评估方案全面、可行、针对性略有瑕疵的得10分;

重新评估方案全面、可行、针对性难以满足要求的得5分;

未提供的不得分。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