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68390 | 信息分类: | 综合政务 / 部门文件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医保局 | 生成日期: | 2022-07-18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通知 | |
| 内容概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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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医保分局,各区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统计局、税务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实施方案》(苏医保发〔2022〕43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阶段性缓缴的用人单位范围
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其中,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实施方式和期限
2022年7月至9月,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等用人单位实施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含生育保险费,下同)。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阶段性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原则上应于2022年12月底前缴纳到位。参保单位可根据实际,申请提前结束缓缴,并补缴缓缴费用。参保单位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补齐缓缴的医疗保险费。
三、参保人权益
(一)缓缴期限内,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含大病医疗救助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医保待遇,按规定划拨个人账户。
(二)对缓缴前已欠费的参保单位,缓缴期间履行缴费义务的,参保人员按规定正常享受医保待遇。
(三)缓缴期间视同参保人员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参保人员可按规定办理离职、医保关系转移、退休人员待遇享受等;缓缴期结束后,参保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四、经办服务
实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依据市统计局提供的企业划型信息,符合缓缴条件的参保单位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政策;现有统计信息与参保单位实际划型不符的,参保单位可向市医保中心提出书面申诉,按统计局确定的划型结果,按规定执行缓缴政策。
五、工作要求
医疗保障、发展改革、工信、财政、统计、税务等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建立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加强沟通协作,健全工作机制,抓好政策落地见效;要加强部门协作,执行中遇有情况和问题,及时沟通处理。市医保中心要做好缓缴信息调度,做好统计监测,优化工作环节,创新服务方式,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并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权益不受影响。
南京市医疗保障局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南 京 市 财 政 局
南 京 市 统 计 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2022年7月11日
政策解读请点击http://ybj.nanjing.gov.cn/gkml/202207/t20220718_3646536.html
苏公网安备 320105020102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