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44669 | 信息分类: | 综合政务 / 部门文件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医保局 | 生成日期: | 2022-05-13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关于建立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非中选产品梯度降价机制(试行)的通知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关于建立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非中选产品梯度降价机制(试行)的通知 | |
| 内容概览: | |||
| 在线链接地址: | |||
| 文件下载: | |||
局各处室、单位,各分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生产企业: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深入推进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苏医保发〔2022〕13号)、《关于深入推进医用耗材治理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医发〔2022〕22号)等文件精神,推进医用耗材治理改革,完善集中带量采购相关配套措施,进一步促进医用耗材降低价格,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经探索实践,现就建立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非中选产品梯度降价机制(试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1.保证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落实。促进各医疗机构认真落实集中带量采购结果,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品种,正确引导合理使用医用耗材;在确保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完成的前提下,可采购使用价格适宜的非中选品种。
2.引导非中选企业有序降价。实施集中带量采购非中选产品梯度降价机制,鼓励相关企业主动降低挂网价格,扩大医用耗材降价覆盖面,鼓励医疗机构使用质优价宜的产品,提高临床应用的选择面。
3.不增加参保人员负担。实行集中采购与医保支付政策联动,充分考虑患者医疗负担,动态确定梯度降价产品的医保个人自付比例,合理用好医保支付调控手段,确保不增加参保人员负担。
二、适用范围
国家、省、市组织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降幅超过30%的同品种非中选产品。
三、主要内容
按照“确定目标、主动响应、分步实施”,开展非中选产品梯度降价。
1.确定目标降幅。从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起,两年内渐进调降非中选产品价格,原则上调降的目标降幅为不低于中选产品最小降幅的70%。
2.企业主动响应。相关生产企业根据目标降幅,在规定时间内自主申报下调相关产品价格。
3.分步推进实施。两年期内,按年度组织梯度降价。相关生产企业可按目标降幅直接下调价格;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步降价,但首次梯度降幅应不低于目标降幅40%。
四、配套政策
1.合理用好医保支付调控手段。对主动响应降价并达到目标降幅的相关产品,落实医保支付政策协同,在调整医保支付标准的基础上,按降价幅度高低调整个人自付比例,适时调整医保支付上限。
2.鼓励相关企业大幅降价。对降幅达到中选价格水平的产品,参照中选产品相关政策管理,协同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政策。医疗机构在确保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完成的前提下,优先将其纳入医疗机构采购目录,保障临床使用,扩大集采联动成效。
3.做好分类采购动态管理。对梯度降价的非中选产品,实行分类采购管理动态调整,根据目标降幅梯度调降的情况,调整分类类别与标识。对两年内未响应梯度降价或未达到相应梯度降幅的相关企业产品,列入“限制采购”类,作黄色标识。对“限制采购”产品采购使用量较大的医疗机构予以约谈提醒。
五、监管要求
市医保局负责带量采购非中选产品梯度降价工作的组织实施,落实配套政策措施。市医药集中采购保障中心做好企业产品调降价格申报、挂网价格调整、分类与标识动态调整,对定点医疗机构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执行进度、梯度降价产品采购和回款情况及生产供应企业保质保量供应情况开展监测和督导,按照“每月监测、季度通报、年度考核”方式,定期提供分析报告,通报相关情况,确保结果平稳实施。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执行。
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29日
解读文件请点击http://ybj.nanjing.gov.cn/gkml/202205/t20220513_3417890.html
苏公网安备 320105020102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