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35081 | 信息分类: | 综合政务 / 部门文件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医保局 | 生成日期: | 2022-04-15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关于明确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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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医保分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发〔2022〕8号)精神,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规定,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生育津贴支付期。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天数计发,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的,享受158天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难产及生育多胞胎的,生育津贴天数叠加享受。
(二)本通知自2022年2月10日执行。截至2022年2月10日,女方尚在原规定产假期间的,按本通知规定的产假津贴支付期执行。
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18日
政策解读请点击http://ybj.nanjing.gov.cn/gkml/202204/t20220415_3343593.html
苏公网安备 32010502010268号